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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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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系列指南之俄罗斯——反洗钱篇

一、概述

俄罗斯长期致力于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在国内、双边、地区和国际层面积极参加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活动。

国际和地区协作网络。俄罗斯是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ATF) 成员。该组织有39个成员国和9个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类型区域组织成员 (FSRBs),是目前国际社会最重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国际组织。地区层面,俄罗斯发起成立欧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组织 (EAG)。该组织在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他国家的支持下,于 2004 年在莫斯科成立。目前,该组织成员国金融情报机构间的合作主要是在金融情报机构埃格蒙特集团的框架下进行。

 

二、相关立法

俄罗斯法律结合了国际法律文件中的要求和建议,总体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体系的法律基础是《斯特拉斯堡公约》(欧洲理事会《关于清洗、追查、扣押与没收犯罪收益的公约》,俄联邦2001年5月28日第62-ФЗ号法律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俄联邦2002年7月10日第88-ФЗ号法律批准)、《维也纳公约》(1988年的《联合国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苏联最高苏维埃1990年10月9日第1711-1号决议批准)等国际法规。

上述公约在国家法律上也有所反映,俄罗斯执法机关在反洗钱领域的基本法规是:1998年7月25日的俄罗斯反恐法;1995年8月12日的业务侦查法;2001年8月7日的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反恐融资法;俄刑法;俄刑事诉讼法;俄政府1999年9月15日第1040号关于反恐措施的决议;俄总统普京2004年9月13日第1167号关于提高反恐效率的紧急措施的总统令。

对完善涉及洗钱的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实践做出重要贡献的是,俄最高法院2004年11月18日通过第23号《关于非法经营和洗钱案的审判实践的决议》。在决议中,俄最高审判机构解释说,为追究洗钱人员的刑事责任,不要求法院有关上游犯罪的判决生效,并对非法金融业务进行了界定。

中俄双边合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与俄罗斯中央银行、金融监控局分别签署《关于反洗钱信息交流与人员培训协议》《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合作及信息交流协议》《反洗钱谅解备忘录》《关于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谅解备忘录》等双边法律文件,就涉嫌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及相关犯罪情报收集、分析、交流、系统开发、前沿问题研究合作,并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管合作、现场检查、人员交流与培训等方面开展交流合作。作为中俄两国央行联手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的重要举措,俄罗斯中央银行于 2016 年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是其在国外设立的首家代表处。

 

三、监管机构

联邦金融监控局(FSFM),成立于2001年,是俄罗斯的金融情报部门和反洗钱监管机构。其主要目标是检测和打击洗钱、恐怖主义融资和其他金融犯罪。FSFM 收集、分析金融情报并将其分发给执法部门和其他相关机构。它制定反洗钱法规,监督合规,并进行检查和调查。

主要职能:

1.对法人和自然人履行《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的要求实施监管,将违法者绳之以法。

2.收集、整理和分析根据俄联邦法应予监督的资金交易信息。

3.根据《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对所获取的资金交易信息进行检查,包括就报送信息获得必要解释。

4.查明涉嫌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资金交易线索。

5.根据《俄罗斯联邦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法》,对资金交易实施监控。

6.从联邦国家政权机构、俄罗斯联邦主体政权机构、地方自治机构和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获得与本局职权相关问题的信息(公民隐私除外),包括查询。

7.对在本局行动中获取的公务、银行、税务、商业秘密、通讯秘密或其他机密情报提供相应的保管和保护制度。

8.在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建立统一的情报系统。

9.在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建立和使用联邦数据库,并保障各信息系统标准统一,功能一致。

10.拟定涉嫌参与极端主义活动的组织和自然人名单并报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11.根据联邦法律,在掌握证明交易涉嫌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足够证据时,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报告,并就司法机关的咨询提供相关信息。

12.对从事资金交易,且在其活动领域无监管组织的机构行使核查权力.

13.根据联邦法律,宣布中止资金交易的决定。

14.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制定并采取行动预防违法行为。

15.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协调联邦执行权力机构的活动。

16.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与俄罗斯联邦中央银行进行协作。

17.根据相关规定会同其它联邦执行权力机构建立跨部门机构,处理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事务。

18.在职权范围内成立科学咨询与专家委员会。

19.就通过打击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跨部门计划和纲要提出议案,并就所采取的措施起草报告。

20.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组织中代表俄罗斯联邦,根据规定参加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国际组织的活动。

21.根据有关规定和在职权范围内,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外,与外国国家政权机构、组织、官员及公民进行协作。

22.根据俄罗斯联邦签定的国际条约,与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里的国外职能机关开展协作和实现情报交流。

23.拟定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不参与国际合作国家(地域)名单,并报备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4.参加制定和实施国际合作计划,起草和签署包括跨部门性质的,有关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

25.研究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经验和实践。

26.将在反犯罪收益合法化(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领域里运用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实践进行概括总结,提出完善建议并提交俄罗斯联邦财政部。

27.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通过决定,确定俄罗斯境内不受欢迎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

28.包括以签订合同方式,聘请学术研究机构或其它组织乃至专家参加技术认定,制定培训大纲、教材编写、软件及信息保障方式,在确保遵守国家或其它受法律保护秘密的条件下,建立金融信息监控系统。

 

四、合规要求

1、客户尽职调查(KYC):金融机构必须在与客户建立关系之前,进行客户身份验证,了解客户的资金来源,并根据客户风险分类(自然人、法人、外国客户等)执行尽职调查程序。

2、可疑交易报告(STR):金融机构及其他受监管实体必须识别和报告任何怀疑涉及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交易。报告应提交给联邦金融监控局(Rosfinmonitoring)。

3、持续监控:金融机构必须持续监控客户的交易行为,以识别异常活动,并确保定期更新客户信息,特别是在客户行为或风险状况发生变化时。

4、记录保存:金融机构必须保存客户交易记录、身份验证资料和尽职调查文件至少五年,以供监管机构审查。

5、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所有受监管的实体必须建立并实施反洗钱内部控制系统,包括指定负责反洗钱的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员工培训,以及采用先进的技术工具监控和分析可疑交易。

6、国际合作:俄罗斯通过联邦金融监控局与其他国家和国际反洗钱机构合作,以打击跨国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参考文献:

1.https://mp.weixin.qq.com/s/5M1KyKr3Znjv-aaJU0Wwgw

2.张伶,张洋.俄罗斯反洗钱与恐怖融资战略及启示[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22(04):93-96.

3.https://mp.weixin.qq.com/s/V188TTiQDCS_uGirElbl5Q

4.https://www.wkjyqh.com/main/a/20181119/1212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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