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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砖国家系列指南之南非——外资安全篇

一、南非外资相关立法

南非针对外商投资并未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但多项法律包含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2015年《投资保护法》(Protection of Investment Act, No. 22 of 2015)、1998年《竞争法》、2019年《竞争法修正案》(the Competition Amendment Act, No.18 of 2018)、2008年《公司法》(Companies Act, No. 71 of 2008),以及关于中小企业、劳动关系、公平就业、技能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投资保护法》第2条将外国直接投资中的“投资”定义为:(1)投资者根据南非法律建立、收购或扩张的任何合法企业, 在合理期限内投入具有经济价值的资源, 以获取预期利润;(2)持有或收购此类企业的股份、债券或其他所有权工具;或(3)此类企业与南非境外另一企业的控股、收购或合并, 只要该控股、收购或合并对上述(1)和(2)条在南非的投资有影响。

无论拟议投资的性质如何, 《投资保护法》并不强制要求对入境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然而, 2019年发布的《竞争法修正案》允许南非政府阻止涉及外国收购公司的并购, 前提是总统任命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实施该并购会对国家安全造成隐患。与并购不同, 南非政府并不对外国投资者独资或合资新设的企业进行审查。经修订的《竞争法》并未规定可对南非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 受外国投资委员会决定影响的外国收购公司可以依据2000年《行政司法促进法》的条款, 向主管高等法院申请对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复审。

南非政府鼓励外国直接投资, 审批程序相对简化, 并为有意在特定行业建立新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提供鼓励措施。然而, 南非政府也高度重视公共利益。在审查外国投资时, 南非政府将考虑多方面的公共利益因素,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保护就业岗位、促进本土化发展以及增强历史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控制或拥有的小型企业或公司的竞争力。所谓的“历史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系指在南非种族隔离时期被剥夺权利的南非黑人公民, 以及南非的女性和残障公民。

南非政府通过颁布《广义黑人经济振兴法案》(“B-BBEE”)确立了黑人经济振兴政策(“BEE政策”), 促进历史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的发展, 其要求公司达到一定的黑人所有权和管理控制权门槛, 才能参与政府招标和签订合同。B-BBEE共设立了七个评估指标, 每个指标占据不同的评分比例, 包括持股比例(20%)、管理控制(10%)、就业平衡(15%)、技能发展(15%)、优惠采购(20%)、企业发展(15%)、社会经济发展(5%)。各企业将根据最终得分被认定为8种不同级别的合规企业或不合规企业。前述认定结果将影响企业在南非市场中的竞争力和参与度, 符合合规标准的企业在参与公共招标、获得政府许可时会更具竞争优势。

对中国企业而言, 要在南非进行投资, 就需要遵守BEE政策设置的一系列规定和标准。这意味着中国企业需与当地黑人社区建立合作关系、履行特定的社会责任, 以及确保在南非业务中实现广义黑人经济振兴的目标。无论是投资基础设施建设还是收购南非企业, 企业都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规定, 以确保在南非市场的运营合法合规。

 

二、南非外国投资主管部门

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DTIC)是负责管理外国投资的主要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和审查关于竞争、消费者保护、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监管领域的法律体系。其下设投资南非部(InvestSA)具体负责吸引外资等事宜。

 

南非各省还设有省投资促进局(PIPA),各省商会、协会均设有负责投资促进的相关机构。其他投资管理部门还包括:南非税务总署、南非国家经济发展和劳工委员会、地区工业发展委员会等。

 

三、南非税收法律环境

南非的税种主要分为直接税和间接税,在南非从事商业活动的纳税人(自然人或法人)涉及的主要税种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财产转让税、失业保险金、证券转让税、技能发展税、钻石出口税、数字税、碳排放税等。

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的分类适用不同的税率。对于普通公司(非矿业)包括分支机构所得税基本税率为28%,并对公司股息、红利等征收10%的二级公司所得税。外国公司在南非的分公司要缴36.5%的公司所得税,但免缴二级公司所得税。增值税的税率为15%,适用于所有商业实体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出口商品和某些产品及服务的增值税为零。

此外,南非是《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的多边公约》签署国,并和全球77个国家(地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包括中国。

 

四、南非外汇管制

南非的外汇管制工作由南非储备银行(South African Reserve Bank)的外汇管理部负责,通过商业银行中的“授权经销商”(Authorized Dealers)执行。外国投资者通常可以自由地在南非进行投资、开设外币账户,但是,这些投资需要向南非储备银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外国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必须通过南非主要银行等授权经销商获得南非储备银行的背书,证明其非居民身份,以便将来能往国外汇出股息等收益。投资者还应保留投入南非的资金记录。

 

五、南非投资激励政策

为了吸引外资并促进经济发展,南非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投资激励政策,总体可分为三类,分别为:(1)概念性研究与开发激励措施(CRD)。适用于投资于创建、设计、改进新产品和工艺的私营企业;(2)资本支出激励措施(CEI)。适用于为建立或扩大企业生产能力而进行并购或升级资产的企业;(3)增强竞争力的激励措施(ECA)。适用于为促进特定行业竞争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发展的企业。这些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等方面。

此外,南非政府还设立了多个工业开发区和经济特区,为投资者提供更为优越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支持。这些特区和园区通常具有更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更为灵活的政策环境,有助于降低投资者的运营成本并提高投资回报率。

 

六、南非外资准入负面清单

(一)禁止投资的行业

现行《投资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中并无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

 

(二)限制投资的行业

南非政府对于包括银行、保险、广播和电信等战略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散见于对该等行业的规制中。针对这些行业的外商投资限制简要介绍如下:

1.银行业。1990年《银行法》允许外国银行向南非储备银行所设的审慎管理机构(Prudential Authority)申请, 在南非当地设立代表处或分支机构。其中代表处负责宣传和支持外国银行的业务, 而分支机构则由审慎管理机构授权开展银行业务。外国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许可受制于相关外国银行满足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其他经营要求等条件。《银行法》规定, 除了银行的控股实体(无论是本地还是外国实体), 未经审慎管理机构或财政部长事先批准, 任何实体不得收购占银行已发行股份总名义价值或总表决权15%以上的股份。

2.保险业。2017年《保险法》规定, 未经审慎管理机构依该法适当许可, 个人不得在南非从事保险业务。直接或通过代理商或中介提供再保险服务被视为在南非从事保险业务。但在南非客户选择外国保险商或再保险商提供保险时, 外国保险商或再保险商的行为不视为在南非从事保险业务。《保险法》允许外国再保险人在南非从事保险业务, 前提是该外国再保险人获得许可, 并在南非设立信托和代表处。

3.广播及电信业。根据2005年《电子通信法》, 南非广播服务许可证分为三类, 分别为公共广播服务许可证、社区广播服务许可证和商业广播许可证。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可就广播服务颁发个别许可证(Individual Licence)与类别许可证(Class Licence)。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地(1)对商业广播许可证持有者实施控制, 或(2)在商业广播许可证持有者中拥有超过20%的财务利益或有表决权的股份或实收资本的利益。《电子通信法》进一步规定, 商业广播许可人董事中外国人的比例不得超过20%。根据《电子通信法》颁布的条例和通知, 如果受让人由历史上劣势地位的群体人持有和控制的比例不到30%, 南非独立通讯管理局(电子通信监管机构)将不会批准转让该等个别许可证。然而, 于2021年3月31日发布的《历史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控制和股权拥有限制及信息通信技术应用》规定, 除了符合历史上处于劣势地位的群体占30%的所有权要求外, 个别许可证的持有人还必须遵守有利于黑人的30%的所有权要求。对黑人的30%所有权要求尚未实施, 将于南非独立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日期生效。

此外, 外国投资者在南非提供商业服务(如法律和投资经纪服务)需获得适当授权, 否则将面临限制。就外国国有企业在南非进行外国投资而言, 目前并无直接明文禁止的规定。然而, 这类交易可能因涉及的公共利益因素或《竞争法》等相关规定而受到限制。

 

七、南非投资争议解决

关于投资争议解决, 《投资法》规定, 外国投资者可要求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在投资者注意到争端后六个月内协助调解。南非贸易、工业和竞争部已颁布条例, 阐明调解规则。此外, 《投资法》还规定, 南非政府可同意就相关投资进行国际仲裁, 但必须在穷尽国内补救办法(当地仲裁或法院)后方可进行。

南非于2017年通过了《国际仲裁法》, 从而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纳入南非法律。该法案仅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与南非非政府实体之间的争议。《投资法》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在当地法院和仲裁程序中与南非政府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争议。南非尚未加入《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

 

八、南非公司设立及收购制度

外国投资者在南非可以新设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也可以入股、控股或收购当地企业。

南非《公司法》中并无对外国投资者在南非注册成立公司作为子公司(或其他形式)的限制。大多数外国投资者成立的是私人公司, 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一名董事和一名股东。私人公司的董事不必是南非人。不过, 私人公司的股东不得超过50人。如果外国投资者需要一个有50名以上股东的实体, 可考虑设立公众公司。公众公司一般用于创始人预计通过首次公开募股等方式向公众发售证券的情况。前述公司均被归类为营利公司; 其他营利公司包括专业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适用的个人责任公司。《公司法》还对非营利公司做出了规定, 这些公司有义务将其收入和资产专门用于促进公司的主要目标。

《公司法》还允许外国投资者设立外部公司或国内公司。外部公司是指通过分支机构在南非开展业务活动的外国公司。《公司法》要求外部公司向公司和知识产权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报表。

此外, 《公司法》规定了外国公司的本土化。外国公司可以申请将其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注册转移到南非, 申请获得批准后, 该外国公司将作为《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存续”(如同其最初以公司的形式在南非成立并注册)。当外国投资者在南非当地注册成立一家子公司时, 该子公司在所有意图和目的上都应被视为当地公司。南非外汇管制条例适用于该子公司, 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当地子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转让知识产权的许可应授予关联公司, 且境外关联公司应向本地子公司支付应税许可使用费。

根据南非法律, 当外国投资者与南非投资者或外国投资者合资建立企业时, 如果该企业是非公司型的, 则每一合伙人都要对合伙企业和其他每个合伙人的债务和其他义务承担无限责任; 如果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 则《公司法》适用于该企业, 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股东各自在企业的投资。

《公司法》和《投资法》通常没有禁止外国公司购买南非资产或参与收购的规定, 但存在国家安全审查相关规定。2019年《竞争法修正案》规定, 如果总统指派的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某外国收购公司的并购案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可阻止该并购案。《公司法》概述了某些行业相关的国家安全利益标准, 包括能源、采矿、银行、保险和国防等行业, 这些行业的交易可能会受到额外审查。审查将由总统选出的由28名部长和官员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南非法律还规定, 总统必须确定并在《南非公报》上公布国家安全利益清单, 其中包括涉及外国收购公司兼并的市场、行业、商品或服务、部门或地区。这些举措旨在确保南非的国家安全利益在外国投资和并购案中得到充分保障和审慎考量。此外, 根据BEE政策要求, 中国收购方通常需要在南非寻找黑人组建的BEE合作伙伴, 组成联合体进行收购。

 

 

参考文献:

1.《专业分析|金砖国家投资之南非篇(一):投资法律环境》

https://mp.weixin.qq.com/s/SYPXeC6c72iA8xZAi6X1-w

2.《“走出去”系列之——南非投资政策概览》

https://mp.weixin.qq.com/s/uyD4fXDnrRNreQk3yBxSvg

3.《出海非洲·南非外国投资法规介绍》

https://mp.weixin.qq.com/s/2k4UvF_oVBDh29SssEch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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